您好,是时候升级你的浏览器了!你正在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的过期版本,Internet Explorer 8 可以为你提供更快、更安全的浏览体验,提供更好的隐私保护。立即下载

您好!欢迎访问广东版权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版权纠纷典型案例



联系我们

版权登记咨询电话

020-61292230

020-61292091

020-61292236

020-61292327

周一至周五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4:00 - 17:30

政务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版权纠纷典型案例

4·26特辑|有不良导向的视频广告申请维权?法院:驳回!

发布日期:2024-04-19      文章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访问量: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短视频作品的非法利用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一、 基 本 案 情 
        原告A公司是游戏“KK消消乐”的著作权人。案外人X公司与Y公司联合拍摄制作了《回家赚钱》短视频作品,并交付给原告发布,用于推广宣传“KK消消乐”游戏产品。三方签订《授权书》,约定X公司和Y公司将其对案涉短视频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和邻接权授权A公司使用。
        案涉短视频时长约56秒,内容首先是三名演员分别展示其手机微信大量余额,接着一名演员介绍其一家人的微信余额都是通过玩游戏“KK消消乐”获取,获得的款项可通过微信入账,介绍内容包括“如果说你现在微信余额里面连这么多都没有,并且真的缺钱,想赚钱的,你赶紧去下载一个...”“反正我们全家除了工作就在这上面赚钱”等,然后演员用自己手机展示下载游戏、提现新人红包、点击游戏、领取红包等操作过程,展示的金额有66元、15元、11元不等,最后演员再介绍“只要点这个全部提现,都能一分不差全部到账微信...”等。
        被告B公司未经A公司授权许可,使用《回家赚钱》短视频作品中有演员出镜的部分内容在“某创意中心”平台推广宣传其旗下游戏产品。A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视频,并删除所有网站中的被诉侵权视频;2.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共计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A公司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被告B公司未作答辩。

         二、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1.B公司赔偿A公司合理费用200元;
        2.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裁 判 理 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1.B公司是否构成对案涉权利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回家赚钱》是X公司、Y公司组织演员为推广软件“KK消消乐”拍摄合成的一段视频,具有一定独创性,依法应认定为视听作品。A公司经授权取得案涉权利视频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邻接权和维权权利,有权对侵犯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B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投放的游戏推广宣传短视频中,擅自使用案涉权利视频中有演员出镜的部分,时长25秒,使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A公司的权利作品,侵害了A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B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涉权利视频是A公司为推广游戏“KK消消乐”而拍摄的引流广告,视频中的演员声称可通过玩游戏赚钱,提现后直接到账微信,每次金额从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建议用户如果缺钱想赚钱就去下载游戏试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案涉视频以不劳而获为噱头,鼓励用户以非正常手段获利,内容严重偏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用户,特别是未成年用户的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此类内容不应予以网络传播,A公司亦不得以他人使用该视频而获得经济赔偿。故对于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考虑到A公司是案涉视频的著作权人,其为制止B公司使用被诉侵权视频而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律师代理诉讼起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权利人需支出必要的律师费,同时亦考虑到本案为常规知识产权案件、律师工作量大小及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法院酌情确定B公司应向A公司承担合理费用200元。对于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四.法 官 说 法  

        法官 张艳

        司法不是一个机械适用法律的过程,而是要在个案裁判中综合考量立法目的、社会伦理、价值导向等因素,作出彰显公平正义的法律判断,向公众传递正确的价值理念,以司法裁判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1.著作权人行使权利须“行之有度”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新媒体的崛起,各类短视频作品呈井喷态势涌现,并活跃在社交娱乐、广告营销等领域。一些用户为了“吸睛”“引流”,往往会在短视频中刻意制造噱头,甚至输出歪曲事实、混淆是非的内容,给受众带来错误的信息引导。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著作权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行为而自动产生的,因此短视频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即可享有著作权。然而,这并不代表著作权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指出,其立法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案涉短视频展示通过简单的游戏操作赚钱,宣扬不劳而获的思想,企图引导用户走捷径、赚快钱,显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崇尚劳动理念背道而驰,有违公序良俗,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此情况下,虽然A公司对案涉短视频确实享有著作权,但是由于此类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与传播的作品,权利人不应通过传播相关内容来获取经济利益,故在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不得主张经济损失赔偿,而只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合理费用等。
        2.让司法裁判成为社会价值引领者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法院作为定分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审判机关,必须肩负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任,通过一个个鲜明的案例,向社会公众明确释放出相应的司法态度,帮助人们明辨是非、区分善恶。
        以本案为例,不管是文学创作还是广告宣传,都应当建立在公序良俗的基础上传播正能量,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而原告A公司的行为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造成了两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是为了宣传推广游戏产品,以不劳而获为噱头拍摄短视频,向社会传递出错误的价值观,使短视频创作沦为资本逐利的附庸;二是忽视了游戏产品和短视频作品的受众群体中不乏未成年人,此类包含不良思想的内容极易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他们形成健康的价值观。
        本案通过判决驳回当事人主张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对其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维护了网络创作的良好生态;同时,将法律效果延伸到对社会公众的价值引领,提醒内容创作者切莫为了追求流量和经济利益而忽视了本应关注的社会效益。

        专家点评
        谢惠加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二点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本案在认定案涉广告视频属于视听作品、被告利用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基础上,认为视频内容以不劳而获为噱头,鼓励用户以非正常手段获利,该内容严重偏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用户,特别是未成年用户的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不应予以网络传播,因此对原告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以支持。这一说理实际上是对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关于著作权行使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的具体适用。
        禁止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人尽管享有著作权,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作品同其他可以合法传播的作品一样,可以通过传播获得收益。此案判决背后的法理逻辑在于,违禁作品并不存在合法传播的可能,自然也就不存在获得合法收益的空间,因此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也就不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法官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内容违法性,将复杂的法律原理转化成通俗易懂的说理表达。这不仅有助于公众从多角度理解著作权立法精神,也有助于形成社会示范效应,引领短视频创作产业的价值风向。
        此外,考虑到被告的侵权事实和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即便在认定内容不宜传播的情况下,法院最终仍酌情判定被告承担部分的合理费用,这也体现了法理和情理的深度融合,是司法审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表现。

        主审法官 | 张艳
        通讯员 | 高珊珊
        责编 | 谭静宜
        编辑 | 许晓琪 郭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