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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包也有著作权,宝山法官: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发布日期:2022-08-01      文章来源:上海宝山法院官方公众号      访问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上海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规定,2022年7月1日起,原由部分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的上海市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变更为属地管辖。

  据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将管辖宝山区内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宝山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动员部署立审执联动工作机制,抽调精干力量,以商事审判庭为基础组建知识产权审判团队。

  近日,宝山法院已顺利审结首起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今后,该院将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升审判质效,加强区域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力宝山区打造“科创中心主阵地”,为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增添动能、保驾护航。


  案情简介

  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诉称,涉案表情包作品系原告于2017年8月创作完成及首次发表,并获得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原告为著作权人。

  2019年8月,被告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并进行广泛传播。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宝山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协商。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删除侵权作品,并自愿支付原告部分补偿款,原告收到款项后申请撤诉。


  法官释法

  以图片、文字及动画为素材的网络表情包,在当代社会已成为重要的交流工具及流行文化,受到公众的广泛喜爱。

  符合《著作权法》规定而创作出的网络表情包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为达到生动形象说明问题的目的,对表情包作品进行非盈利性的使用,一般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合理使用范围,而未经授权对网络表情包作品进行盈利性利用,则易引发侵权纠纷。

  随着网络自媒体行业的飞速发展,在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平台中,未经授权使用网络表情包作品的行为,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也可能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财产权利。

  因此,在对网络表情包等作品进行商业利用时,应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通讯员:胡明冬

编辑:宋鸽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宝山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