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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用“我的网站”提供电影服务涉侵权?!我要不要担责?法院:及时注销备案防侵权

发布日期:2022-04-26      文章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访问量: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影视作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基 本 案 情 

 


轰轰烈烈公司(化名)诉称:其经合法授权取得案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安居家具公司(化名)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上述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轰轰烈烈公司对案涉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轰轰烈烈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张某、李某作为安居家具公司股东,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依法应对轰轰烈烈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请求判令:

1.安居家具公司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网站“QWER电影网”,网址:www.qwer.com(网站、网址均为化名)提供案涉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安居家具公司每案赔偿轰轰烈烈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以及律师费用5000元,合计65000元;3.张某、李某对轰轰烈烈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安居家具公司、张某、李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安居家具公司、张某、李某共同辩称:

一、被诉侵权域名网站并非被告实际所有及运营使用,“QWER电影网”主营在线播放电影与安居家具公司经营范围没有任何业务上的关联,安居家具公司没有实施侵害轰轰烈烈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案涉域名qwer.com是张某于2013年7月24日从EFGH网(化名)购买,作为公司展示办公家具产品图片所用,2018年7月24日到期后没有续费,此后安居家具公司对域名便丧失所有权、使用权。经查询,该域名在2018年10月以后的实际注册人是王某,此人与安居家具公司无关。


三、案涉域名属于.com国际域名,无强制备案要求。实践中,往往存在由于域名过期、被他人抢注、原注册持有人未及时注销备案等,导致网站备案的主办单位与域名实际注册所有、实际使用、实际运营管理者不一致的情况。安居家具公司不是侵权主体,对于被诉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四、被诉侵权视频均为免费播放,播放页面亦无广告信息,安居家具公司没有从侵权行为中获利。案涉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上映的时间距今已多年,且在一线视频网站上免费播放,即便法院认定安居家具公司侵权,轰轰烈烈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也明显过高。


五、安居家具公司的实际出资为50万元,本案诉讼标的并未超出50万元,故股东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争 议 焦 点 

 


一、轰轰烈烈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

二、安居家具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轰轰烈烈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驳回轰轰烈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轰轰烈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1

关于轰轰烈烈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轰轰烈烈公司主张权利的案涉影视作品为电影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指的是投资于影视作品的创作,并负责获得主管部门批文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一般为法人。


本案中,轰轰烈烈公司提供了案涉影视作品片头截图、出品单位及联合出品单位出具的授权链条完整的授权文件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据上述授权书、影片片头截图等,可以认定上述出品单位为案涉影片的制片者,轰轰烈烈公司经案涉影片著作权人的授权,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案涉影视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

关于安居家具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轰轰烈烈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轰轰烈烈公司为证明安居家具公司存在侵害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了保全证据,根据时间戳保全的截图信息显示,IC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安居家具有限公司网站(域名qwer.com)的主办单位为安居家具公司。安居家具公司辩称其已非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主办单位,并提交了网站域名到期的信息、被诉侵权网站域名登记信息变更等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轰轰烈烈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取证的时间为2019年8月,而安居家具公司持有域名qwer.com的到期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2018年10月14日后,该域名再次进入域名市场进行流转,如该期间域名仍为安居家具公司实际使用,频繁变更域名持有人不符合一般经营习惯。其次,安居家具公司经营的网站接入的IP地址为“IP地址1”,该空间服务器于2019年7月29日到期因未续费而未再使用,而轰轰烈烈公司提交的时间戳录屏视频显示,侵权行为取证时对www.qwer.com解析所对应的IP地址为“IP地址2”,与安居家具公司租用的服务器IP地址不同。最后,安居家具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其他木材加工、商品批发贸易、零售贸易等,其原经营网站亦是展示相应内容,与涉案被诉侵权网站传播影视作品内容、用途并不一致,且时间戳取证视频内容亦未反映出涉案侵权网站上有信息表明该网站系由安居家具公司所经营。


法院认为,安居家具公司在案涉域名到期后,没有继续使用和维护相关的网站,不排除被诉侵权的网站实际已被案外人所控制,且安居家具公司收到案件材料后已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因此,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安居家具公司系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主办单位,实施了相应的被诉侵权行为或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轰轰烈烈公司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 官 说 法  

 

法官 黄颖慧


作为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站承载着包括图文、音像、动画在内的大量资讯信息,当其中的内容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时,网站的ICP备案主体常常会成为权利人主张责任的对象。然而,现实中可能存在域名过期、被他人抢注而原备案主体未及时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等情况,导致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运营者难以确定。


本案为网站实际运营者与ICP备案方不一致的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提供了借鉴。


1

ICP备案仅具备认定网站经营者的初步证据效力


ICP(英文全称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的简称。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中国大陆服务器开设网站的用户,需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办理ICP备案手续后,才能提供网站访问服务。


一般情况下,ICP备案主体即为法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可以通过ICP备案系统查询到网站主办单位,从而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然而,由于ICP备案属于备案式登记,行政主管机关对备案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只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不排除存在备案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可能性。因此,在认定网站经营者时,ICP备案仅能作为一种具有推定效力的初步证据,如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备案主体并非网站的实际经营主体,则不宜认定ICP备案主体为侵权行为实施者。


2

确定侵权责任主体需结合网站使用情况综合判断


对于涉嫌侵权网站的ICP备案主体抗辩其并非网站实际运营者的意见,法院应当基于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域名使用情况、网站IP地址使用情况、网站服务内容与被诉侵权企业性质的关系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3

严格区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承担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这是未及时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主体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之规定。


行政责任是公法上的责任,侧重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而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侧重于保护私人权益,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相互替代。被诉侵权公司在其持有的域名过期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取消备案,固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其违反的是行政法规,不能因其对所持域名管理不当就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伴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线上交流越来越普遍,为实现企业升级和转变,实体企业开始搭建官网平台,对应的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


网站的主办单位,要主动了解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对网站域名管理尽到监督和管理责任。一旦发生域名过期或网站变更的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面对网站域名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要主动保全相关资料和网站信息,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立即报警并将保全材料提交司法机关。




通讯员:高珊珊

编辑:许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