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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版权费标准草案公开

发布日期:2022-07-14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访问量:

  本报讯 (记者赖名芳)7月8日,在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监管周刊》联合举办的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版权保护研讨会上,音集协公开了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的版权费标准草案。


  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国琨介绍,音集协和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于2021年11月联合启动了制定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版权费标准的协商工作。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音集协在同音乐权利人代表广泛沟通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直播行业的营收情况、不同直播类型对音乐录音制品的依赖程度、使用者的承受能力等,提出了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版权费标准草案。草案提出,泛娱乐直播(不含K歌)100元/直播间/年;泛娱乐直播(含K歌)300元/直播间/年;电商直播间1万元/直播间/年。“在广泛征求音乐录音制作者意见过程中,他们普遍认为此标准草案单价较低、简单易行,使用者负担很轻。但这需要直播平台配合,即实现直播间全面付费,整个直播行业预估将给音乐权利人带来22亿元的版权收入。”国琨说。


  在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原巡视员、著作权法专家许超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都提出,网络直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行为。如果直播中使用了录音制品,平台或主播应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周家奇提出,直播当中既涉及音乐作品的使用,又涉及音乐录音制品的使用,这是两类不同的客体,网络直播平台或主播都应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支付相应的使用报酬。中国音数协唱片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鑫表示,《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权,拓宽了音乐录音制作者获取报酬的范围和渠道。网络直播行业在大量使用音乐情况下已经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他们应该向音乐作者、录音制作者分享利益。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表示,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应付酬是《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的一个新的权利,覆盖了一个非常巨大的市场,这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说既是机遇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我们的目标就是推动在网络直播行业建立起完善的音乐版权保护与使用机制,促进《著作权法》落地实施。


  据了解,音集协和中国音数协与直播平台代表已进行了3次费率的协商,但平台方对收费标准草案存在很大分歧,目前进展依然迟滞。音集协在推动协商的同时,依据《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开始寻求通过诉讼立案和仲裁等途径解决费率问题,以求尽快使权利人实现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