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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在广东:东莞市查处晋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案
发布日期:2017-05-08 访问量:
一、案情简介
2015年9月8日,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根据著作权人上海参数技术软件有限公司投诉,对东莞市晋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模组部有办公电脑43台,其中12台电脑复制或部分复制美国PTC公司的Pro.ENGINEER软件,其余31台没有复制或部分复制该软件。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蔡某现场未能提供软件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合同。经取证调查分析,有 4台电脑安装Pro.ENGINEER软件用于生产过程中浏览产品立体图纸,其余8台没有使用Pro.ENGINEER软件用于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向该公司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2015年9月11日,该案经批准立案。2016年8月15日,东莞市版权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以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期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16年8月30日,东莞市版权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337200元罚款。
二、查处案件的几个关键点
办案人员多方调查取证,认真对照法规,缜密分析,从下面几个关键点进行突破,顺利办结该案。
关键点一:侵权软件数量的确定。为查清涉案软件数量,执法人员分别于2015年10月13日及10月19日通过“取证大师”取证塔对查扣的电脑硬盘进行电子数据勘验,发现有4台电脑硬盘上复制有美国PTC公司的PRO.ENGINEER软件,并且在硬盘上搜索发现有大量的PRO.ENGINEER软件工程图纸文件。足以证明,以上4台复制有侵权软件的电脑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其余8台电脑硬盘上检查发现有复制美国PTC公司的PRO.ENGINEER软件,但并未发现PRO.ENGINEER软件工程图纸文件,按照当事人的介绍,这8台电脑是用于培训学习之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综上所述,案件处罚时应当以使用4套侵权软件为准。
关键点二:案审法律运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行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况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毁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晋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应当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货值1—5倍罚款。
根据《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用于生产销售等经营用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数量少于30套软件的,处货值1倍的罚款,数量多于30套(含30套)的,处货值2倍至5倍罚款。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适用东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处以货值1倍的罚款。
关键点三:处罚金额的确定。为保证该案公平公正地处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于2016年3月2日函告上海参数技术软件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提供PRO.ENGINEER软件货值证明。据上海参数技术软件有限公司反馈,根据近期售出的软件销售合同,执法人员制作了“货值证明清单”,并计算出软件平均价格为:84300元/套。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东莞市晋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复制或部分复制有美国PTC公司PRO.ENGINEER软件的4台电脑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予以84300×4=337200元处罚。
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
2015年9月8日,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根据著作权人上海参数技术软件有限公司投诉,对东莞市晋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模组部有办公电脑43台,其中12台电脑复制或部分复制美国PTC公司的Pro.ENGINEER软件,其余31台没有复制或部分复制该软件。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蔡某现场未能提供软件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合同。经取证调查分析,有 4台电脑安装Pro.ENGINEER软件用于生产过程中浏览产品立体图纸,其余8台没有使用Pro.ENGINEER软件用于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向该公司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2015年9月11日,该案经批准立案。2016年8月15日,东莞市版权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以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期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16年8月30日,东莞市版权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337200元罚款。
二、查处案件的几个关键点
办案人员多方调查取证,认真对照法规,缜密分析,从下面几个关键点进行突破,顺利办结该案。
关键点一:侵权软件数量的确定。为查清涉案软件数量,执法人员分别于2015年10月13日及10月19日通过“取证大师”取证塔对查扣的电脑硬盘进行电子数据勘验,发现有4台电脑硬盘上复制有美国PTC公司的PRO.ENGINEER软件,并且在硬盘上搜索发现有大量的PRO.ENGINEER软件工程图纸文件。足以证明,以上4台复制有侵权软件的电脑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其余8台电脑硬盘上检查发现有复制美国PTC公司的PRO.ENGINEER软件,但并未发现PRO.ENGINEER软件工程图纸文件,按照当事人的介绍,这8台电脑是用于培训学习之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综上所述,案件处罚时应当以使用4套侵权软件为准。
关键点二:案审法律运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行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况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毁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晋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应当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货值1—5倍罚款。
根据《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用于生产销售等经营用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数量少于30套软件的,处货值1倍的罚款,数量多于30套(含30套)的,处货值2倍至5倍罚款。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适用东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处以货值1倍的罚款。
关键点三:处罚金额的确定。为保证该案公平公正地处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于2016年3月2日函告上海参数技术软件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提供PRO.ENGINEER软件货值证明。据上海参数技术软件有限公司反馈,根据近期售出的软件销售合同,执法人员制作了“货值证明清单”,并计算出软件平均价格为:84300元/套。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东莞市晋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复制或部分复制有美国PTC公司PRO.ENGINEER软件的4台电脑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予以84300×4=337200元处罚。
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