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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中国创新发展的重要节点
发布日期:2013-12-04 访问量:
【编者按】 胜利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认真学习《决定》全文,可以清楚地看到“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等重要论述。本报特约请相关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进行深度解读,以飨读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表明了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影响我国当前创新发展的两大关键重要节点,也指出了未来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主要攻坚难点。
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从实质上讲,就是创新发展。创新活动既有制度创新(包含法律创新、政策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也有知识创新(包含文化创新、科技创新)。对于中国而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是在全社会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实践。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知识产权是摆脱“资源耗费型”与“技术依赖型”传统发展方式的战略布局,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安排,是保障我国经济安全、文化主权和科技发展主动权的战略举措。
知识产权有效运用是创新发展的基本目标。知识产权的获取,并不是战略实施的最终目的,关键在于通过知识产权的取得,在市场中转化利用而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就一国知识产权实力优势而言,有三个可以衡量而又相互关联的评价指标:一是数量规模,二是质量水平,三是转化实施。整体而论,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规模较为可观,但质量和水平尚有差距,其转化运用和实施效益亟待提高。我国是专利申请大国,但并非专利强国。在2012年以专利为主要指标的全球创新企业百强排名中,中国企业无一上榜;我国是商标注册大国,但并非品牌强国,在2012年以知名商标为主要指标的世界品牌100强排行榜中,我国仅有4个入列。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对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不及美、日等知识产权强国。有鉴于此,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目标,应立足于提升创新型国家所具备的综合实力,即科技竞争力、文化软实力和品牌影响力。与此相应,战略实施指标可作相应调整:如核心技术、关键技术专利的拥有量,专利技术的应用率、产业化率;版权产品在国际文化市场的占有率,版权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商标的附加值构成,知名品牌的数量以及其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等,拟可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效益的重点评价对象。
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在国外,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之所以被称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关键在于这些产业的存在和发展,是以权利的存在为基础、权利的维护为保障。简而言之,没有知识产权,这些产业将难以维系。就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而言,立法日趋完备,仅用了不到二十年的时间完成了法律体系构建,法律制度从本土化到国际化的转变。但执法力度不足,导致知识产权实际保护不力,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效益不高。知识产权领域中反复侵权、群体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社会成员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抱有宽容。必须看到,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国际经贸往来的基本规则。为此,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健全遏制侵权的长效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驱动的制度环境;有必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核,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提高行政执法能力,针对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开展专项保护和维权援助工作;着力营造法律文化环境,形成“健康有序、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与“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治理,推动国内创新发展和对外经贸合作。
当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正进入攻坚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我们必须做好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两大重点工作,以增强创新能力、健全创新机制、优化创新环境为愿景,实现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世纪辉煌。 (知识产权报 作者 吴汉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表明了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影响我国当前创新发展的两大关键重要节点,也指出了未来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主要攻坚难点。
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从实质上讲,就是创新发展。创新活动既有制度创新(包含法律创新、政策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也有知识创新(包含文化创新、科技创新)。对于中国而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是在全社会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实践。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知识产权是摆脱“资源耗费型”与“技术依赖型”传统发展方式的战略布局,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安排,是保障我国经济安全、文化主权和科技发展主动权的战略举措。
知识产权有效运用是创新发展的基本目标。知识产权的获取,并不是战略实施的最终目的,关键在于通过知识产权的取得,在市场中转化利用而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就一国知识产权实力优势而言,有三个可以衡量而又相互关联的评价指标:一是数量规模,二是质量水平,三是转化实施。整体而论,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规模较为可观,但质量和水平尚有差距,其转化运用和实施效益亟待提高。我国是专利申请大国,但并非专利强国。在2012年以专利为主要指标的全球创新企业百强排名中,中国企业无一上榜;我国是商标注册大国,但并非品牌强国,在2012年以知名商标为主要指标的世界品牌100强排行榜中,我国仅有4个入列。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对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不及美、日等知识产权强国。有鉴于此,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目标,应立足于提升创新型国家所具备的综合实力,即科技竞争力、文化软实力和品牌影响力。与此相应,战略实施指标可作相应调整:如核心技术、关键技术专利的拥有量,专利技术的应用率、产业化率;版权产品在国际文化市场的占有率,版权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商标的附加值构成,知名品牌的数量以及其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等,拟可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效益的重点评价对象。
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在国外,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之所以被称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关键在于这些产业的存在和发展,是以权利的存在为基础、权利的维护为保障。简而言之,没有知识产权,这些产业将难以维系。就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而言,立法日趋完备,仅用了不到二十年的时间完成了法律体系构建,法律制度从本土化到国际化的转变。但执法力度不足,导致知识产权实际保护不力,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效益不高。知识产权领域中反复侵权、群体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社会成员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抱有宽容。必须看到,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国际经贸往来的基本规则。为此,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健全遏制侵权的长效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驱动的制度环境;有必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核,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提高行政执法能力,针对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开展专项保护和维权援助工作;着力营造法律文化环境,形成“健康有序、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与“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治理,推动国内创新发展和对外经贸合作。
当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正进入攻坚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我们必须做好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两大重点工作,以增强创新能力、健全创新机制、优化创新环境为愿景,实现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世纪辉煌。 (知识产权报 作者 吴汉东)